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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貴州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省能源局聯合印發《貴州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支持綠色能源發展,加快全省光伏基地和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範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用林用草管理。
以下為原文
省自然資源廳 省林業局 省能源局關於印發《貴州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自然資函〔2023〕564號
各市(州)、各縣(市、區、特區)自然資源、林業、能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範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研究製定了《貴州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自然資源廳 省林業局 省能源局
2023年8月16日
貴州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進(jin)一(yi)步(bu)支(zhi)持(chi)綠(lv)色(se)能(neng)源(yuan)發(fa)展(zhan),促(cu)進(jin)可(ke)再(zai)生(sheng)能(neng)源(yuan)利(li)用(yong),加(jia)快(kuai)全(quan)省(sheng)光(guang)伏(fu)基(ji)地(di)和(he)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建(jian)設(she),規(gui)範(fan)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用(yong)地(di)用(yong)林(lin)用(yong)草(cao)管(guan)理(li),根(gen)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範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下稱《通知》)、《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改擴建及規劃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含光伏麵板、采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等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含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外道路等用地,具體依據《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製指標》的分類),根據用地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第四條 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堅持“統籌協調、合理布局、節約集約、保護環境、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強化規劃引領
第五條 各地要認真做好《貴州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等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相關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結合本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電網接入消納條件、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情況,明確各地光伏基地和光伏發電項目空間布局。
第六條 各地應在市、縣、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將光伏發電項目及其配套的線性基礎設施列入重點建設項目清單,合理安排光伏發電項目新增用地規模、布局和開發建設時序。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相關項目經可行性論證後可將用地布局及規模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作為審批光伏發電項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規劃依據。光伏發電項目辦理用地預審、正式用地、光伏方陣用地備案時提供項目的布局方案、空間範圍及其矢量信息數據。
第三章 優化項目選址
第七條 光伏發電項目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製要求,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曆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新建、改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Ⅰ級保護林地及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開發建設活動的其他區域。《通知》下發後立項(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第八條 鼓(gu)勵(li)利(li)用(yong)未(wei)利(li)用(yong)地(di)和(he)存(cun)量(liang)建(jian)設(she)用(yong)地(di)發(fa)展(zhan)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產(chan)業(ye)。對(dui)於(yu)難(nan)以(yi)複(fu)墾(ken)或(huo)修(xiu)複(fu)的(de)采(cai)煤(mei)沉(chen)陷(xian)區(qu),推(tui)進(jin)其(qi)中(zhong)的(de)非(fei)耕(geng)地(di)區(qu)域(yu)規(gui)劃(hua)建(jian)設(she)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
第四章 節約集約用地
第九條 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在滿足安全運行、方便管理等條件下,綜合考慮光能利用、土地節約集約、經濟技術合理、環境保護等因素,優先采用技術先進、fadianxiaolvgaodeguangfuzujian,gulicaiyongbenxingyezhongxianjindegongyiliuchenghejishu,tigaoguangfuzujiandexiaolv,youhuazhanquzongpingmiansheji,jincoubuju,jianshaoyongdimianji,jieyuejiyueyongdi。
光伏發電項目的輔助生產設施及附屬建築(生產區、生活區)應集中規劃建設,場內道路寬度不宜超過4米。
第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應符合《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製指標》的規定。改建、擴建項目應盡可能利用原有配套設施,減少新增用地;分期建設項目應統籌安排用地,新增用地、各功能分區建成後的總用地均應符合相應的用地指標。
進場路(場外部分)和通往場外道路(場內部分)的用地麵積,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公路建設用地指標規定。
場外供電線路、有線通信線路、排水、溝渠及其他設施的用地麵積,按相關標準並結合實際情況計算用地麵積。
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製指標》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應編製節地評價報告並通過專家評審論證、出具評審論證意見,作為建設用地審批和供應依據。
第五章 規範用地管理
第十一條 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配(pei)套(tao)設(she)施(shi)用(yong)地(di),按(an)建(jian)設(she)用(yong)地(di)進(jin)行(xing)管(guan)理(li),依(yi)法(fa)依(yi)規(gui)辦(ban)理(li)建(jian)設(she)用(yong)地(di)審(shen)批(pi)手(shou)續(xu)。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涉(she)及(ji)使(shi)用(yong)林(lin)地(di)草(cao)地(di)的(de),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涉she及ji占zhan用yong耕geng地di的de,按an規gui定ding落luo實shi耕geng地di占zhan補bu平ping衡heng。符fu合he光guang伏fu用yong地di標biao準zhun,位wei於yu方fang陣zhen內nei部bu和he四si周zhou,直zhi接jie配pei套tao光guang伏fu方fang陣zhen的de道dao路lu,可ke按an農nong村cun道dao路lu用yong地di管guan理li,涉she及ji占zhan用yong耕geng地di的de,按an規gui定ding落luo實shi進jin出chu平ping衡heng;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光伏發電項目配套的線性基礎設施,確實難以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按相關要求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光伏方陣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按照《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規範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3號)要(yao)求(qiu),以(yi)第(di)三(san)次(ci)全(quan)國(guo)國(guo)土(tu)調(tiao)查(zha)及(ji)後(hou)續(xu)開(kai)展(zhan)的(de)年(nian)度(du)國(guo)土(tu)變(bian)更(geng)調(tiao)查(zha)成(cheng)果(guo)為(wei)底(di)版(ban),依(yi)法(fa)依(yi)規(gui)進(jin)行(xing)管(guan)理(li),實(shi)行(xing)用(yong)地(di)備(bei)案(an),不(bu)需(xu)按(an)非(fei)農(nong)建(jian)設(she)用(yong)地(di)審(shen)批(pi)。
第十三條 光伏方陣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覆蓋度低於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後架設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於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淨間距,並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長狀態不低於林光互補前水平。
guangfufangzhenanguidingshiyongguanmulindide,shigongqijianyingbanlilinshishiyonglindishouxu,yunyingqijianxiangguanfangqiandingxieyi。xiangmufuwuqimanhouyingdanghuifulindiyuanzhuang,xianjilinyezhuguanbumenyingduihuifuqingkuangjishizuzhiyanshou,duiyanshoubuhegedetichuhuifuzhenggaicuoshi,huitongxianjinengyuanzhuguanbumenzelingyongdidanweizhenggai,suoxuxiangguanfeiyongyouyongdidanweichengdan。
光伏方陣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縣級林草主管部門應科學評估本地草原資源與生態狀況,合理確定項目的適建區域、建設模式與建設要求,鼓勵采取“草光互補”等複合模式,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於地麵1.8米,合理設計光伏板淨間距,降低對草地生態影響。
第十四條 光伏方陣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當dang地di鄉xiang鎮zhen政zheng府fu簽qian訂ding用yong地di與yu補bu償chang協xie議yi後hou,報bao項xiang目mu所suo在zai地di縣xian級ji自zi然ran資zi源yuan和he林lin草cao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可ke根gen據ju項xiang目mu建jian設she進jin度du分fen期qi備bei案an。租zu賃lin土tu地di不bu得de損sun害hai土tu地di所suo有you權quan人ren或huo者zhe使shi用yong權quan人ren的de合he法fa權quan益yi。
光伏方陣用地備案應提供以下資料:用地備案申請、用地坐標表、用地範圍矢量、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麵積表、土地租賃或土地補償協議、項目立項(備案)批複、用地預審批複。
按農村道路管理的用地備案應提供以下資料:用地備案申請、用地坐標表、用地範圍矢量、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麵積表、土地補償協議、項目立項(備案)批複、用地預審批複;涉及占用耕地的,提供落實耕地進出平衡資料。
第十五條 市(州)、縣級自然資源、林lin草cao及ji能neng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要yao建jian立li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用yong地di用yong林lin用yong草cao審shen查zha協xie調tiao聯lian動dong機ji製zhi。自zi然ran資zi源yuan和he林lin草cao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要yao強qiang化hua部bu門men協xie作zuo機ji製zhi,落luo實shi專zhuan人ren負fu責ze,提ti前qian介jie入ru,主zhu動dong服fu務wu,優you先xian保bao障zhang全quan省sheng重zhong大da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用yong地di需xu求qiu,精jing準zhun、高效、快捷辦理相關用地用林用草手續。能源主管部門要督促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用地預審、正式用地、光伏方陣用地備案等手續。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及通過用地預審後,應及時申報辦理建設用地報批及光伏方陣用地備案;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未完成光伏方陣用地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章 曆史遺留問題處理
第十六條 《通知》施行之前已按《關於支持光伏扶貧和規範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批準立項(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動工和未動工建設),keanpizhunlixiangshiyongdiyushenhuoyongdiyouguanyijianzhixing,jishishenbaobanlipeitaosheshijiansheyongdibaopishouxu,budekuodaxiangmuyongdimianjihezhanyonggengdilindicaodimianji;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於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光伏方陣用地按原用途管理的,按規定備案;已立項(備案)、與原已批複用地的其他光伏項目共用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等附屬設施的,光伏方陣用地按規定備案。
《通知》施行之前已立項(備案)項目,涉及使用林地的,按原《國家林業局關於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執行。
第十七條 屬於曆史遺留問題尚未動工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占用一般耕地的光伏支架,最低點原則上應高於地麵1.8米,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淨間距,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麵、破壞耕作層,按要求種植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嚴禁拋荒、撂荒,防止耕地“非糧化”。
第十八條 生sheng態tai保bao護hu紅hong線xian內nei零ling星xing分fen布bu的de已yi有you光guang伏fu設she施shi,按an相xiang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管guan理li,嚴yan禁jin擴kuo大da現xian有you規gui模mo與yu範fan圍wei,項xiang目mu到dao期qi後hou由you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負fu責ze做zuo好hao生sheng態tai修xiu複fu。
第七章 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項目所在地市(州)、縣(xian)級(ji)自(zi)然(ran)資(zi)源(yuan)和(he)林(lin)草(cao)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在(zai)開(kai)展(zhan)年(nian)度(du)國(guo)土(tu)變(bian)更(geng)調(tiao)查(zha)時(shi),將(jiang)光(guang)伏(fu)方(fang)陣(zhen)的(de)占(zhan)地(di)範(fan)圍(wei)作(zuo)為(wei)單(dan)獨(du)圖(tu)層(ceng)作(zuo)出(chu)標(biao)注(zhu),作(zuo)為(wei)用(yong)地(di)用(yong)林(lin)用(yong)草(cao)監(jian)管(guan)的(de)基(ji)本(ben)依(yi)據(ju)。
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用地單位應在項目退出1年內恢複原地類,未按規定恢複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第二十條 加強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林地監管,嚴禁通過采伐、割灌、火燒或其他違法方式破壞原有植被用於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涉及違法毀壞林地、林木發展光伏發電項目的,嚴格依法依規查處。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所在地市(州)、縣級自然資源、林lin草cao和he能neng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要yao建jian立li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用yong地di聯lian合he監jian管guan機ji製zhi,負fu責ze日ri常chang監jian管guan,特te別bie是shi光guang伏fu方fang陣zhen用yong地di的de日ri常chang監jian管guan,嚴yan禁jin擅shan自zi建jian設she非fei發fa電dian必bi要yao的de配pei套tao設she施shi。將jiang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建jian設she納na入ru日ri常chang督du察cha執zhi法fa,加jia大da執zhi法fa力li度du,及ji時shi發fa現xian和he嚴yan肅su查zha處chu違wei法fa違wei規gui用yong地di行xing為wei。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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