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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的通知 滬經信法〔2017〕220號
各有關單位: 為wei加jia快kuai工gong業ye節jie能neng改gai造zao升sheng級ji,推tui進jin合he同tong能neng源yuan管guan理li模mo式shi,推tui廣guang應ying用yong高gao效xiao節jie能neng機ji電dian產chan品pin,加jia快kuai能neng源yuan管guan理li中zhong心xin和he能neng源yuan管guan理li體ti係xi建jian設she,規gui範fan節jie能neng減jian排pai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使shi用yong管guan理li,經jing市shi政zheng府fu同tong意yi,我wo們men製zhi訂ding了le《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2017年4月27日
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工業節能改造升級,推進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廣應用高效節能機電產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體係建設,根據《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和《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7〕9號)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本辦法所稱的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稱扶持資金),按照本市節能減排政策關於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節能產品推廣及管理能力建設相關要求,從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支持原則) 扶持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於提高本市工業能源利用效率; (二)有利於提升本市工業節能管理水平; (三)有利於發展本市節能服務產業。 第四條(支持對象) 本辦法支持的對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冊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企事業單位; (二)經營狀態正常,財務管理製度健全,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係; (四)申報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第五條(支持範圍和條件) 本辦法的支持範圍和條件是: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實現年節能量300噸標煤(含)以上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本市節能服務機構在工業、建築、交通以及公共服務等領域采取節能效益分享或者節能量保證模式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50噸標準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項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電機應用 本市企業購買使用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或者2級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電機;其中電動機拖動的風機、水泵、空壓機至少達到2級能效水平。節能服務機構購買的高效電機必須在本市安裝使用,單個企業購買總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設 支持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鋼鐵、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屬、輕工行業應當符合《鋼鐵、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屬、輕工行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實施方案》(工信部節〔2015〕13號)技術指標要求。支持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建設能源管理中心,實現園區及重點企業能源、環保數據計量傳輸與在線監控。其它行業和園區能源管理中心驗收要求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另行製定。 (五)能源管理體係建設 支持本市企業按照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體係要求》開展能源管理體係認證。 第六條(支持標準和方式) 本辦法按照以下支持標準和方式: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6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獎勵標準為800元/噸標煤,節能量保證型項目獎勵標準為600元/噸標煤;診斷費補貼標準為200元/噸標煤,最高不超過6萬元。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節能設備設施投資額1000萬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三)高效電機應用根據裝機容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見表1)。使用“能效領跑者”電機按照表1補貼標準基礎上浮20%,新建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中明確要求使用節能電機的不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設按照設備設施投資額(主要用於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製係統)的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五)能源管理體係建設,對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係認證的企業,每家補貼10萬元。 扶持資金主要用於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同時符合支持範圍(一)、(二)、(三)、(四)情況的同一項目隻能選擇一項給予扶持。已從其它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第七條(申報程序和項目評審) 符合要求的項目按照以下程序申報和評審: (一)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電機、能源管理中心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完成並穩定運行6個月後(至少包括一個運行周期)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台提出申請,經各區經委(商務委)或(huo)集(ji)團(tuan)公(gong)司(si)初(chu)審(shen)合(he)格(ge)後(hou),將(jiang)書(shu)麵(mian)材(cai)料(liao)報(bao)送(song)至(zhi)市(shi)經(jing)濟(ji)信(xin)息(xi)化(hua)委(wei)。市(shi)經(jing)濟(ji)信(xin)息(xi)化(hua)委(wei)委(wei)托(tuo)第(di)三(san)方(fang)機(ji)構(gou)對(dui)項(xiang)目(mu)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現(xian)場(chang)審(shen)核(he),第(di)三(san)方(fang)機(ji)構(gou)根(gen)據(ju)至(zhi)少(shao)1年的實際能源運行數據出具審核報告。 (二)能(neng)源(yuan)管(guan)理(li)體(ti)係(xi)項(xiang)目(mu)。由(you)市(shi)經(jing)濟(ji)信(xin)息(xi)化(hua)委(wei)會(hui)同(tong)相(xiang)關(guan)部(bu)門(men)每(mei)年(nian)發(fa)布(bu)項(xiang)目(mu)申(shen)報(bao)通(tong)知(zhi),項(xiang)目(mu)承(cheng)擔(dan)單(dan)位(wei)在(zai)首(shou)次(ci)獲(huo)得(de)能(neng)源(yuan)管(guan)理(li)體(ti)係(xi)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後(hou),通(tong)過(guo)市(shi)經(jing)濟(ji)信(xin)息(xi)化(hua)委(wei)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項(xiang)目(mu)管(guan)理(li)與(yu)服(fu)務(wu)平(ping)台(tai)提(ti)出(chu)資(zi)金(jin)申(shen)請(qing),並(bing)將(jiang)書(shu)麵(mian)材(cai)料(liao)報(bao)送(song)至(zhi)市(shi)經(jing)濟(ji)信(xin)息(xi)化(hua)委(wei)。 (三)項目審核費用。涉及第三方機構審核的費用由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審核費用支付標準為: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及高效電機項目設備設施投資額低於250萬元的單個項目審核費用為2萬元,250(含)~1000(含)萬元的單個項目審核費用為3.5萬元,高於1000萬元的單個項目審核費用為5萬元;能源管理中心項目單個審核費用為4萬元。 第八條(資金撥付)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對第三方機構審核結果進行審定,並將審定結果在市經濟信息化委網站上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審定意見和項目公示情況,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節能減排辦)提出財政獎勵資金使用計劃,並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財政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交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收到撥款申請後,依據財政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財政獎勵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九條(監督和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對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市節能減排辦)負責對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市財政局負責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重zhong複fu申shen報bao等deng方fang式shi騙pian取qu財cai政zheng補bu貼tie資zi金jin的de單dan位wei,除chu追zhui繳jiao財cai政zheng補bu貼tie資zi金jin外wai,三san年nian內nei將jiang取qu消xiao其qi財cai政zheng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申shen報bao資zi格ge,並bing按an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將jiang相xiang關guan單dan位wei及ji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的de失shi信xin行xing為wei,提ti供gong公gong共gong信xin用yong信xin息xi服fu務wu平ping台tai,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的de將jiang追zhui究jiu法fa律lv責ze任ren。 第十條(參照執行) 符合申報條件的通信、建築、交通、公共機構等領域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電機、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體係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區節能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製定各區相應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加快高效電機推廣促進高效電機再製造實施細則》(滬經信法﹝2012)6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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