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關於加強和規範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於企業燃煤自備電廠的建設規模、上網形式、社會責任等做出進一步規範指導,並提出要加強監管,同時鼓勵企業積極利用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的電力、熱力。 統籌規劃,限製新建設燃煤自備電廠:根據《意見》,燃煤自備電廠要進行總量統籌控製,與公用火電項目同等條件參與優選(考慮到公用火電項目的經濟效益、節能減排控製更好,企業自備燃煤電廠很難與其競爭);其中,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備電廠。相比之下,餘熱發電機組建設不受此限製,同時鼓勵其按有關規定參與電力交易。 自用也需承擔社會責任,明確費用征收:《意見》規定,燃煤自備電廠的自發自用電量應承擔並足額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等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各級地方政府不得隨意減免或選擇性征收。相比之下,餘熱發電項目可以按有關規定減免政策性交叉補貼和係統備用費。 有管控、有鼓勵,餘熱發電的比較優勢突出:對企業而言,建設餘熱發電項目的積極性,並不簡單取決於其投資回收期(實質是與從電網購電比較),更多的是與企業自備燃煤電廠比較(實質是與燃煤發電比拚成本)。由於煤價水平較低,餘熱發電跟燃煤發電的比拚,前者很難占據優勢,最終造成餘熱發電的節能環保的社會效益難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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