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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節能環保產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時間:2026-03-25 21:54:28)

為助力海南“綠色”jingjifazhan,yishuishouzhengcefuwuhaojienenghuanbaoqiye,dishuizhoukanbenqifenshuizhongweininshulijienenghuanbaolingyuyouguanshuishouyouhuizhengce,bangzhuguangdanashuirenlejieheweihuzishenquanyi,cujinshuishouyingyoujinyou。

1、營業稅

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汙水處理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汙水取得的汙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汙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的批複》國稅函[2004]1366號

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5]1128號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2、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jie)能(neng)節(jie)水(shui)項(xiang)目(mu)的(de)所(suo)得(de),自(zi)項(xiang)目(mu)取(qu)得(de)第(di)一(yi)筆(bi)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收(shou)入(ru)所(suo)屬(shu)納(na)稅(shui)年(nian)度(du)起(qi),第(di)一(yi)年(nian)至(zhi)第(di)三(san)年(nian)免(mian)征(zheng)企(qi)業(ye)所(suo)得(de)稅(shui),第(di)四(si)年(nian)至(zhi)第(di)六(liu)年(nian)減(jian)半(ban)征(zheng)收(shou)企(qi)業(ye)所(suo)得(de)稅(shui)。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製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目錄》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chuzude,yingzaigaizhuanyongshebeitingzhishiyongdangyuetingzhixiangshouqiyesuodeshuiyouhui,bingbujiaoyijingdimiandeqiyesuodeshuishuikuan。zhuanrangdeshourangfangkeyianzhaogaizhuanyongshebeitouziede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duifuhetiaojiandejienengfuwugongsishishihetongnengyuanguanlixiangmu,fuheqiyesuodeshuishuifayouguanguidingde,zixiangmuqudediyibishengchanjingyingshourusuoshunashuinianduqi,diyinianzhidisannianmianzhengqiyesuodeshui,disinianzhidiliuniananzhao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對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凡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和本公告有關規定的,該項目可享受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如節能服務企業的分享型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短於6年的,按實際分享期享受優惠。

節能服務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xiangmudeyouhuiqixian,yinglianxujisuan。duizaiyouhuiqixianneizhuanrangsuoxiangshouyouhuidexiangmugeiqitafuhetiaojiandejienengfuwuqiye,shourangqiyechengxujingyinggaixiangmude,kezixiangmushourangzhiriqi,zaishengyuqixianneixiangshouguidingdeyouhui;優惠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企業不得就該項目重複享受優惠。

節(jie)能(neng)服(fu)務(wu)企(qi)業(ye)投(tou)資(zi)項(xiang)目(mu)所(suo)發(fa)生(sheng)的(de)支(zhi)出(chu),應(ying)按(an)稅(shui)法(fa)規(gui)定(ding)作(zuo)資(zi)本(ben)化(hua)或(huo)費(fei)用(yong)化(hua)處(chu)理(li)。形(xing)成(cheng)的(de)固(gu)定(ding)資(zi)產(chan)或(huo)無(wu)形(xing)資(zi)產(chan),應(ying)按(an)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的(de)效(xiao)益(yi)分(fen)享(xiang)期(qi)計(ji)提(ti)折(zhe)舊(jiu)或(huo)攤(tan)銷(xiao)。

節(jie)能(neng)服(fu)務(wu)企(qi)業(ye)應(ying)分(fen)別(bie)核(he)算(suan)各(ge)項(xiang)目(mu)的(de)成(cheng)本(ben)費(fei)用(yong)支(zhi)出(chu)額(e)。對(dui)在(zai)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的(de)效(xiao)益(yi)分(fen)享(xiang)期(qi)內(nei)發(fa)生(sheng)的(de)期(qi)間(jian)費(fei)用(yong)劃(hua)分(fen)不(bu)清(qing)的(de),應(ying)合(he)理(li)進(jin)行(xing)分(fen)攤(tan),期(qi)間(jian)費(fei)用(yong)的(de)分(fen)攤(tan)應(ying)按(an)照(zhao)項(xiang)目(mu)投(tou)資(zi)額(e)和(he)銷(xiao)售(shou)(營業)收入額兩個因素計算分攤比例,兩個因素的權重各為50%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工程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建稅、企業所得稅。

―《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在(zai)民(min)政(zheng)部(bu)門(men)注(zhu)冊(ce)登(deng)記(ji)的(de)用(yong)水(shui)戶(hu)協(xie)會(hui)等(deng)單(dan)位(wei)。對(dui)於(yu)既(ji)向(xiang)城(cheng)鎮(zhen)居(ju)民(min)供(gong)水(shui),又(you)向(xiang)農(nong)村(cun)居(ju)民(min)供(gong)水(shui)的(de)飲(yin)水(shui)工(gong)程(cheng)運(yun)營(ying)管(guan)理(li)單(dan)位(wei),依(yi)據(ju)向(xiang)農(nong)村(cun)居(ju)民(min)供(gong)水(shui)收(shou)入(ru)占(zhan)總(zong)供(gong)水(shui)收(shou)入(ru)的(de)比(bi)例(li)免(mian)征(zheng)增(zeng)值(zhi)稅(shui);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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